接受虚开超过三年不予追征所得税
接受虚开发票因超过三年不予追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2〕1213号
国商信达(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MA006JB791)
我局(所)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曼谷路51号汽车大厦2层268号(B))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中山市小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4月27日,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3388807,价税合计95145.50元。中山市允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9254.80元。中山市轻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11558元。中山市紫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67556.87元。中山市雯雯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43667.34元。中山市文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17692.51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的发票。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8年账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对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572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以后检查如发现其他违法问题,与本次(及之前)检查累计应补缴税款合并计算后,累计补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未超过五年追征期的,将对本次(及之前)应补缴税款合并追征,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30日
点 评:
本案是一起企业接受了虚开的发票,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致使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案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接受虚开的发票属于“失误”,从而适用3年的追征期。过去实践中,稽查机关办案人员如果查明企业是恶意接受虚开的发票,一般会认为企业通过虚假的扣除凭证虚假申报,偷逃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不受税款追征期的限制,换言之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但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可能是由于企业已经走逃失联,相关的财务资料不足以支撑偷税的认定,依据“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不能定性偷税,只能适用3年的追征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接受了虚开的发票并非必然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如果存在真实的交易,且受票方不知道开票方为虚开,仅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调整企业所得税。